破产法第109条与113条

破产法第109条与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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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我国《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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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40条第一款: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到此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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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企业破产法》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企业破产法》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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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破产法第108条】该规定的不妥之处:(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不能作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因。因为仅仅提供足额担保并不能消灭当前已经发生的破产原因,即解决对债务的全部清偿问题。另外,立法在此仅规定“提供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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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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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破产法》第109条、第113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也即,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但是,《税收征管后面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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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后抵押如何分配1、《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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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后段关于税收先于后担保物权执行的规定,相对于《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及第113条第1款规定属于新的一般规定,两者之间存在的是新普旧特法律冲突;而相对于《物权法》第▶☛☀☚◀条规定则属新的特别规定,两者之间存在等我继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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